
6月7日消息,據(jù)天眼查App顯示,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(下稱“阿里巴巴”)與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。判決書顯示,訴爭商標為阿里巴巴于2019年1月申請注冊的“雙11”商標。
一審法院認為,阿里巴巴提交的證據(jù)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(jīng)使用已在復審服務上獲得可供注冊的顯著性,且提出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本案情況不同,不能作為訴爭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公告的當然依據(jù)。故判決駁回阿里巴巴訴訟請求。
二審法院認為,訴爭商標由文字“雙11”構成,整體易被理解為“十一月十一日”,在實際使用中相關公眾易將其識別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。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服務上,相關公眾難以將其識別為標示復審服務來源的商標,缺乏顯著性。二審庭審判決駁回上訴。
公開數(shù)據(jù)顯示,阿里集團于2011年11月首次申請與“雙十一”有關的商標。據(jù)不完全統(tǒng)計,申請包含“雙十一”、“雙十一狂歡節(jié)”等的商標約130個。然而只有25%的商標狀態(tài)為“商標已注冊”。
而在2013年11月,京東也申請注冊“雙十一”相關商標。截至目前,京東已申請逾46個與“雙十一”相關的商標。但67%的京東“雙十一”商標顯示“已注冊”狀態(tài)。
2020年11月10日,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開庭審理“雙十一”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。京東認為“雙十一”商標持有人阿里巴巴在三年內未實際使用該商標,應予撤銷。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復審認為,涉案商標在廣告等服務上的注冊應予維持,但在其余多項服務上應予撤銷。對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的復審決定,阿里巴巴和京東均不服,兩公司分別起訴至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。